2014年预防洗钱,维护金融安全宣传活动-凯发k8国际首页登录

基本知识:

什么是洗钱和反洗钱?

洗钱就是通过隐瞒、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某种手法把它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主要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换财产形式、协助转移资金或汇往境外等。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相关法规制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清洗什么钱将构成洗钱罪?

主要是指清洗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将构成洗钱罪。

为什么要反洗钱?

洗钱助长走私、毒品、黑社会、贪污贿赂、金融诈骗等严重犯罪,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公平竞争,甚至影响国家声誉。因此,我们依法采取大额和可疑资金监测、反洗钱监督检查、反洗钱调查等各项反洗钱措施,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起到遏制其上游犯罪的目的。

哪些机构应该履行反洗钱义务?

反洗钱义务主体包括两类: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2、二是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同时,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实际工作中还必须坚持三项基本原则,即合法审慎原则、保密原则和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

为什么要强调金融业反洗钱?

金融业承担着社会资金存储、融通和转移职能,对社会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容易被洗钱犯罪分子利用,以看似正常的金融交易作掩护,改变犯罪收益的资金形态或转移犯罪资金。因此,金融业是反洗钱工作的前沿阵地,能够尽早识别和发现犯罪资金,通过追踪犯罪资金的流动,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

金融机构应该履行哪些反洗钱义务?

金融机构是反洗钱工作的主力军。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应履行四项义务:一是制定反洗钱内控制度和设立组织机构义务;二是了解客户义务;三是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义务;四是保存记录义务。

哪些交易将受到反洗钱监测?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专门的规章,当金融交易达到一定金额或符合某种可疑特征时,金融机构应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例如单笔或当日累计20万以上的现金存取、现金兑换、现金汇款等,或者银行帐户资金短期内分散转入、集中转出且与客户身份或经营业务明显不符。金融机构还可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出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并上报。

目前金融机构主要采取哪些反洗钱措施?是否会因此延长客户办理业务的时间?

主要采取客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措施,包括事前预防、事后监测及调查等。监测及调查发生在完成业务之后,不会额外增加客户办理业务的时间。目前的预防手段主要包括核对客户身份证件及填写有关客户信息,与现行的金融业务要求也基本吻合。

洗钱的过程是怎样的?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复杂的金融交易洗钱是犯罪分子最常用的方法。洗钱行为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放置阶段,即把非法资金投入经济体系,主要是金融机构;二是离析阶段,即通过复杂的交易,使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变得模糊,非法资金的性质得以掩饰;三是归并阶段,即被清洗的资金以所谓合法的形式加以使用。

洗钱的手法是怎样的?

洗钱的手法包括现金走私、将大额现金分散存入银行、向现金流量高的行业投资、购置流动性较强的商品、匿名存款或购买不记名有价金融证券、制造显失公平的进出口贸易、注册皮包公司虚拟贸易、设立外资公司、利用“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转移犯罪收入、购买保险、实施复杂的金融交易、在离岸金融中心设立匿名公司和利用银行保密法洗钱等多种手法。

国家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哪个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什么?还有其他部门参与反洗钱管理工作?

国家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调查可疑交易,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等。在国家层面上,还有公安部、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银监会、证券会、保监会等23个部门参与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

反洗钱工作会不会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不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重视保护个人隐私和企业的商业秘密,并专门规定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而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要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还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司法机关依法获得的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洗钱罪的七种上游犯罪是哪些?

洗钱罪的七种上游犯罪如下:
1.毒品犯罪。毒品犯罪是指违反我国和国际公约有关禁毒法律规定的涉毒犯罪行为。
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是指具有相应的内部组织体系,以暴力、威胁、贿赂腐蚀等作为基本手段,为谋取非法利益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3.恐怖活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是指组织、领导或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以金钱、物质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个人实施恐怖活动的犯罪行为。
4.走私犯罪。走私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以及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许进口的保税、减税或免税的货物、物品,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物品,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5.贪污贿赂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以国家机关、国有单位为对象进行贿赂,收买公务行为的犯罪行为。
6.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
7.金融诈骗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

常见的洗钱渠道有哪些?

洗钱渠道主要有:
1、现金走私;
2、将大额现金分散存入银行;
3、向现金流量高的行业投资;
4、购置流动性较强的商品;
5、匿名存款或购买不记名有价金融证券;
6、制造显失公平的进出口贸易;
7、注册皮包公司,虚拟贸易;
8、设立外资公司;
9、利用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转移犯罪收入;
10、购买保险;
11、实施复杂的金融交易;
12、在离岸金融中心设立匿名账户;
13、利用银行保密法洗钱。

谁是洗钱活动的受害者?

洗钱为犯罪分子转移和掩饰非法资金、使不法分子达到占有非法资金的目的,从而帮助、刺激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洗钱活动严重危害经济的健康发展,助长和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国家肌体,导致社会不公平。洗钱活动造成资金流动的无规律性,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洗钱活动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权益,破坏市场微观竞争环境,损害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和公平竞争。洗钱活动破坏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基础,加大了金融机构的法律和运营风险。洗钱活动与恐怖活动相结合,还会危害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并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形成巨大威胁。

谁是洗钱活动的受害者?

洗钱为犯罪分子转移和掩饰非法资金、使不法分子达到占有非法资金的目的,从而帮助、刺激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洗钱活动严重危害经济的健康发展,助长和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国家肌体,导致社会不公平。洗钱活动造成资金流动的无规律性,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洗钱活动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权益,破坏市场微观竞争环境,损害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和公平竞争。洗钱活动破坏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基础,加大了金融机构的法律和运营风险。洗钱活动与恐怖活动相结合,还会危害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并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形成巨大威胁。

法律法规:

反洗钱的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2]54号)。(2012-04-12)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2011-10-31)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2007-06-2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06-15)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2007-06-1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07-05-21)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2006-11-15)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2006-1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11-1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防范利用假美元洗钱的通知【银发 〔2006〕 60号】。(2006-03-17)
关于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2005-04-06)
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5-01-08)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3-03-01)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3-03-01)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3-03-01)

我国目前涉及到反洗钱内容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三个层次:?

一是1997年和2001年修订的《刑法》第191条提出洗钱行为的罪状和定刑;二是《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的职责、权利和对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行为的处罚;第三个层次是部门规章,即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反洗钱“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即《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外汇资金大额和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1.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2.《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称[2006]第一号令,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3.《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称[2006]第二号令,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
4.《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称[2007]第一号令,自2007年6月11日起实施
5.《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称[2007]第二号令,自2007年8月1日起实施

《反洗钱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反洗钱法共三十七条,其主要内容包括:
1、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反洗钱职责分工。
2、明确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的范围及其具体的反洗钱义务。
3、规定反洗钱调查措施的行使条件、主体、批准程序和期限。
4、规定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
5、明确违反反洗钱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的法律责任,和金融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的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成立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具体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 为履行《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经中共中央编制委员会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于2004年4月7日设立了中国正式成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属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是为人民银行履行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职责而设立的收集、分析、监测和提供反洗钱情报的专门机构。
1、主要职责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要依据相关法律,根据国家反洗钱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对大额与可疑资金流动的监测分析水平。主要职责是:
(1)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信息报告标准。
(2)负责收集、整理并保存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信息报告。
(3)负责研究、分析和甄别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报告,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调查。
(4)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提供涉嫌洗钱犯罪的可疑报告及其分析结论。
(5)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大额支付信息。
(6)研究分析洗钱犯罪的方式、手段及发展趋势,为制定反洗钱政策提供依据。
(7)负责研究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信息管理项目的业务需求,参与项目的开发,负责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8)根据授权,承担与国外金融情报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工作,配合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进行反洗钱领域的对外交往事宜。
(9)承办人民银行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2、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内设办公室、研究部、情报收集部、交易分析一部、交易分析二部、交易分析三部、交易分析四部、交易分析五部、调查部、凯发k8国际首页登录的技术支持部、国际交流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共13个部(室)。

案例分析:

重庆王某、苏某涉黑洗钱案

2009年12月2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苏某等22人涉黑洗钱案一审公开宣判。王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6项罪名,被判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20万元;原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分局民警苏某犯洗钱罪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其他黑社会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至16年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以来,王某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控制重庆市北碚区生猪屠宰和猪肉销售市场,垄断河沙石子供应和建筑垃圾运输业务,聚敛了上千万元非法财物。2003年以来,原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分局民警苏某多次利用其公职身份庇护王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为其通风报信逃避查处。同时,苏某还协助王某黑社会性质组织转移隐瞒犯罪资金,实施洗钱犯罪。2008年下半年,王某安排苏某等人在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筹建合川亚能建材厂。苏某明知王某投入的筹建资金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借用妻妹袁l的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存折,协助王某转移资金。王某通过重庆和邦运输有限公司账户及其个人账户转入上述存折130万元,向苏某的银行账户转入40万元。苏某通过转账、提现等方式,将王某的上述款项用于合川亚能建材厂的筹建。2009年7月,苏某以妻子袁xq的名义签订虚假股权协议,隐瞒王某在合川亚能建材厂的投资。

重庆陈某、杨某毒品洗钱案

2009年3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杨y等9人贩毒案和陈某、杨某两人洗钱案:被告人杨y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某、杨某犯洗钱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各1万元。
    经查,2008年3月至5月,杨y伙同何某等人从缅甸购买毒品“麻古”、“海洛因”,先后以运输水果、大蒜为掩护,将19000余克“麻古”和“海洛因”运回重庆市和四川省贩卖。陈某(杨y妹夫)、杨某(杨y妹妹)在明知杨y贩毒的情况下,通过提供本人及子女账户、汇款等方式协助转移隐藏杨y贩毒所得资金140万元(如后图所示)。
本案洗钱犯罪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家族式洗钱。陈某和杨某是毒贩杨y的妹夫、妹妹,他们虽然知道杨y在从事毒品犯罪活动,但还是按照杨y的吩咐提供了本人和其儿子的资金账户,替杨y掩饰、隐瞒、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第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意图明显。虽然陈某和杨某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犯罪,但其帮助杨y洗钱的意图非常明显。例如,陈某在某商业银行新开一个账户并帮助杨y转移45万元毒资后,立即将该账户销户;陈某和杨某夫妇多次用其儿子的账户帮助转移毒资;杨某将毒资以其本人名义借给他人,以避免杨y在犯事后被公安机关追缴。

浙江乐清张某、叶某非法集资洗钱案

2009年12月25日,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对张某、叶某非法集资洗钱案公开宣判,认定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万元;叶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该案是全国首例宣判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上游犯罪的洗钱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0月开始,张某组织发起入会费为10万至100万元数额不等的“经济互助会”,变相非法吸收存款共计4488.91万元。为隐匿非法集资所获得的资金,张某以他人名义购买多处房产及车辆。叶某在明知张某的资金是非法集资所得的情况下,将自己在上海开设的银行账户提供给张某。2007年4月10日至10月19日,张某先后将自己非法所得的资金1900.29万转入叶某账户。2007年7月,叶某用现金预付上海汤臣高尔夫某别墅房东傅某定金20万元,随后又从该账户转账798万元到傅某账户作为首付款,并协议约定办理过户手续后付清余款。此后,张某又将1102.29万元非法集资款转入叶某账户等待支付余款。其间,张某将其中的500万元转账到其朋友陈某委托炒股,另将部分资金转借他人临时周转。2007年11月,因别墅违章搭建,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张某、叶某无奈放弃购买,并将傅某退还的定金、首付款和违约金共计838万元转入叶某另一账户上。案发后,为逃避打击,叶某将该账户注销。

广东广州伍某毒品洗钱案

2009年11月10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6.16”特大制贩毒品案中“职业洗钱人”伍某一审宣判,认定伍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2007年9月,广州分行配合广东省公安厅禁毒局成功破获了“6.16”特大制贩毒品案,警方抓获谢某、伍某等犯罪嫌疑人16名,查封、扣押和冻结毒品犯罪资产折合人民币1亿多元,摧毁跨国(境)毒品犯罪集团5个,查获制冰毒工厂6个,一并查破往年重特大毒品案件41宗。
 经查,谢某于1999至2003年期间从事制贩毒活动,积累了巨额非法所得(超过1亿元人民币)。为了清洗毒资,谢某在广州注册(香港)溢忠有限公司,由伍某全权负责洗钱活动。2003年至2006年,伍某直接筹划,将谢某等人的制贩毒所得投资房地产、夜总会和公路等项目,通过拍卖竞投购得房产物业数十处,并转让或抵押投资获利,洗钱操作极为纯熟,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如下表所示):

表:伍某主要洗钱过程表
黑钱“融入”阶段 黑钱“洗白”阶段
1 2003年8月,出资3883.1万元通过拍卖竞投购得广州天河某大厦两层房产,并出资1000万元开设“飞马会”夜总会 2006年5月,将该物业及夜总会以6400万元转让,获利1600万元
2 2003年12月,出资60万元作为竞投担保金,通过拍卖竞投购得广东越秀物业3处 以90万元将拍卖确认凭证出售,获利30万元
3 2004年2月,出资2000多万元,通过拍卖竞投购得广州海珠区和原芳村区物业9处 随后出售给他人,获利400万元
4 2004年3月,出资1777.6万元,通过拍卖竞投购得广州东山区新河浦路商铺21处 毒贩内部转让,获利400万元
5 2004年5月,出资750万元,购买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住宅3套 2005年11月转卖他人牟利
6 2004年12月,出资1652万元,通过拍卖竞投购得海珠区同福中路某大厦物业44套 2006年1月将首层商铺抵押贷款,投资江门一公路项目

本案有两点值得注意:
第一,“职业洗钱人”出现。在以往案例中,洗钱者并不以洗钱为业,其洗钱活动往往是偶尔为之;而本案中伍某完全依附于谢某犯罪集团,其所有投资经营活动都以清洗毒资为最终目的,从而赚取了巨额不义之财。“职业洗钱人”的出现,表明中国洗钱犯罪活动的职业化倾向,给反洗钱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第二,房地产拍卖转让已经成为洗钱的重要途径。本案及最近一批类似案件均反映出,犯罪分子越来越倾向于通过投资房地产洗钱。

风险提示:

恐怖分子制裁名单

联合国安理会发布的恐怖分子制裁名单。(2011-05-17)
公安部认定的恐怖分子和恐怖组织名单(最后更新日2012年4月6日)。(2009-11-25)

防止武器扩散制裁名单

安理会2087号决议。(2013-03-13)
安理会1874号决议。(2011-07-05)
安理会1803号决议。(2008-07-09)
安理会1747号决议。(2008-07-09)

其他制裁

联合国安理会第2040号决议。(2012-04-28)
联合国安理会第2036号决议。(2012-04-28)
安理会第1970号决议制裁名单-2011年12月16日更新。(2011-08-15)
联合国安理会第2023号决议。(2012-01-11)

风险提示

2013年10月18日fatf针对伊朗、朝鲜、阿尔及利亚、厄瓜多尔、埃塞俄比亚、印度尼西亚、肯尼亚、缅甸、巴基斯坦、叙利亚、坦桑尼亚、土耳其、也门的声明。(2014-01-13)
2013年6月21日fatf针对伊朗、朝鲜、厄瓜多尔、埃塞俄比亚、印度尼西亚、肯尼亚、缅甸、巴基斯坦、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叙利亚、坦桑尼亚、土耳其、越南、也门的声明。(2013-06-24)
2013年2月22日fatf针对伊朗、朝鲜、厄瓜多尔、埃塞俄比亚、印度尼西亚、肯尼亚、缅甸、尼日利亚、巴基斯坦、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叙利亚、坦桑尼亚、土耳其、越南、也门的声明。(2013-02-27)
2012年10月19日fatf针对伊朗、朝鲜、玻利维亚、古巴、厄瓜多尔、埃塞俄比亚、印度尼西亚、肯尼亚、缅甸、尼日利亚、巴基斯坦、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斯里兰卡、叙利亚、坦桑尼亚、泰国、土耳其、越南、也门的声明。(2013-01-18)

行业资讯:

资讯

2011年,人民银行共发现和接收8585起洗钱案件线索,对其中1593起重点线索实施反洗钱调查 7803次,向侦查机关报案595起。各地侦查机关针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报案线索立案侦查146起。同时,人民银行配合侦查机关调查涉嫌洗钱案件982起,配合侦查机关破获涉嫌洗钱案件292起。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全年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及中央纪委监察部移送可疑交易线索56份,受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央纪委监察部、海关总署等单位协查311件。

资讯

2010年,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工作稳步开展。全年共对1038起重点可疑交易线索实施反洗钱调查3602次,向侦查机关报案911起,涉及金额1,177.9亿元。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向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移送可疑交易线索133份。

资讯

2010年,人民银行配合侦查机关调查涉嫌洗钱案件982起,涉及金额5746.8亿元;配合破获涉嫌洗钱案件292起,涉及金额4785.8亿元。从配合破获案件涉嫌犯罪类型看,主要涉嫌赌博犯罪(含网络赌博)、地下钱庄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和毒品犯罪。年内配合司法机关起诉和审判多起洗钱案件,如河南开封杨某毒品洗钱案、福建漳州黄某集资诈骗洗钱案、山东刘某涉黑洗钱案及四川陈某受贿洗钱案等。

资讯

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扎实推进反洗钱调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全年共对1082个重点可疑交易线索实施反洗钱调查3149次,向侦查机关报案654起,涉及金额折合人民币3711.7亿元。人民银行的反洗钱报案线索已经成为各地侦查机关打击洗钱犯罪的主要线索来源。
    同时,人民银行还积极协助侦查机关调查涉嫌洗钱案件970起,涉及金额折合人民币3012.3亿元;协助破获涉嫌洗钱案件195起,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418.8亿元。协查和破获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严重上游犯罪及其洗钱上,特别是贪污贿赂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金融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反洗钱工作在配合国家反腐败、打黑除恶、禁毒、反恐等专项斗争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
    此外,人民银行配合司法机关起诉和审判多起洗钱案件,有力地震慑了洗钱犯罪分子。其中重庆王某、苏某洗钱案是全国首例涉黑洗钱案,浙江乐清张某、叶某洗钱案是全国非法集资洗钱案,福建福州邓某洗钱案是全国首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成功宣判的洗钱案件。这些洗钱案件的成功宣判,为全国类似案件的审理树立了典型。

反洗钱调查

(一)调查重点可疑交易线索情况
    2008年,人民银行对发现和接收的大量可疑交易线索进行分析筛选,发现1392个具备高度洗钱嫌疑的重点可疑交易线索,其地域分布主要集中在广东、浙江、山东、上海、辽宁、福建和江苏等地。人民银行依法对这些重点可疑交易线索开展反洗钱调查4113次。
    在“5.12”汶川大地震期间,人民银行根据公安部请求,组织各商业银行和各地分支行紧急调查不法分子以抗震救灾为名进行的诈骗活动,为警方及时抓获不法分子提供了可靠的线索。
(二)线索移送和报案
2008年,人民银行向侦查机关移送线索和报案共752起,比上年增加35.7%。移送线索和报案数占全部调查线索的54.0%(见下图),比上年增加18个百分点。
人民银行移送线索和报案数占全部调查线索的百分比:

从地域分布看,移送线索和报案主要集中在广东、山东、江苏、浙江、上海、辽宁、新疆、福建和广西等地。
(三)侦查机关立案情况
2008年,各地侦查机关根据人民银行的报案线索共立案侦查215起,占报案线索数的28.6%(见下图),比上年提高11个百分点,表明反洗钱调查的有效性不断提高。
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数占报案数的百分比

从地域分布看,广东、山东、江苏、深圳等地向侦查机关报案较多,分别占全国报案总数的8.6%、7.7%、6.5%、4.9%。2008年拉萨“3.14”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发生后,西藏地区的侦查机关加大了侦查力度,对当地人民银行的报案线索进行立案侦查的数量显著增长,达到5.6%。

洗钱案件查处

(一)涉嫌洗钱案件的侦查和破获情况
    2008年,人民银行协助侦查机关调查涉嫌洗钱案件899起,是上年协查案件数的2.7倍,涉及金额折合人民币2513亿元。涉嫌洗钱案件主要集中在广东、四川、云南、浙江、上海、山东、辽宁和河南等地。人民银行对上述899起涉嫌洗钱案件共协助调查3071次。
    从协查涉嫌洗钱案件涉及的上游犯罪类型进行分析,涉及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案件最多,占总数的16.9%;其次是涉及金融诈骗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的案件,占总数的9.4%和9.1%;涉及非《刑法》191条规定上游犯罪的案件占40.8%(见下图)。
人民银行协助调查涉嫌洗钱案件涉及上游犯罪类型分布:

    2008年,人民银行协助侦查机关破获了云南杨某、刘某涉毒洗钱案、重庆付某腐败洗钱案、四川杨某诈骗洗钱案等一批涉嫌洗钱案件总计203起,是上年破获案件数的2.3倍,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1884亿元。已破获的涉嫌洗钱案件主要分布在广东、四川、浙江、上海、辽宁、山东、福建和云南等地。
    从破获洗钱案件涉及的上游犯罪类型进行分析,涉及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案件最多,占总数的24.2%;其次是涉及金融诈骗犯罪的案件,占总数的20.2%;再次是涉及毒品犯罪的案件,约占总数的8.4%;涉及非《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上游犯罪的案件占总数的30.9%(见下图)。
人民银行协助破获案件涉嫌上游犯罪类型分布:

(二)洗钱犯罪案件审判情况
2008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审结案件12件,生效判决15人,12人被并处罚金;依照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审结案件10318件,生效判决人数17650人,14615人被并处或单处罚金;依照第三百四十九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审结案件59件,生效判决69人。上述各项数据均较2007年大幅上升,洗钱犯罪打击力度显著增强。

你问我答: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还会持续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吗?

是的,金融机构还要持续地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以及金融交易情况,并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出现哪些情况以后,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下列情况发生时,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1)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2)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3)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4)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5)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6)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7)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如何划分客户风险等级?

(1)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
(2)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金融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对本金融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
(3)金融机构的风险划分标准应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应将哪些情况作为可疑情况上报?

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
(1)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2)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3)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4)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5)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关于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金融机构应当保存哪些内容?

金融机构应当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如下:
(1)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2)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金融机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期限分别是多少?

金融机构应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1)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
(2)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
    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从破获洗钱案件涉及的上游犯罪类型进行分析,涉及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案件最多,占总数的24.2%;其次是涉及金融诈骗犯罪的案件,占总数的20.2%;再次是涉及毒品犯罪的案件,约占总数的8.4%;涉及非《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上游犯罪的案件占总数的30.9%(见下图)。

大额交易的类型有哪些?

大额交易类型如下:
(1)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2)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3)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4)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哪些属于可疑交易的类型?

可疑交易的类型如下: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2)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3)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4)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5)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6)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7)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8)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9)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10)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11)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12)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13)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14)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15)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16)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17)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18)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如何理解“短期、长期、大量、频繁”的含义?

“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长期”系指1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如何界定累计交易金额?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客户所办理的业务只是部分符合洗钱特征,金融机构会拒绝交易吗?

交易符合可疑交易报告标准,并不意味着客户就是洗钱分子,因此金融机构要 针对不同情形,采取不同措施。比如你去银行开户时说你没有身份证或者使用假名开户,银行肯定会拒绝。不涉及到这一类特征的业务,比如你的帐户资金进出很频繁,与你的身份或经营状况不符,银行不会拒绝办理业务,但会作为可疑交易上报。

请举几个期货业可疑交易的例子。

例如,客户长期不进行或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 付;开户后短期内大量进行期货交易,然后迅速销户;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客户间进行收益倾向一方或收益倾向不明显的频繁对倒行为;个别客户在明显不合理的价位上成交;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反洗钱与社会公众有关系吗?

反洗钱工作离不开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社会公众应该关注和了解反洗钱的知识,遵守反洗钱的法律法规,配合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同时可以对下列行为进行举报:
(1)有关通过金融机构洗钱犯罪的线索;
(2)金融机构不履行反洗钱义务;
(3)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协助洗钱行为;
(4)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随意泄露反洗钱信息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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