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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知识进万家”金融知识小常识 警惕非法集资
时间:2013-09-24    来源:

    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现有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
    ●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
    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
    ●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血本无归、倾家荡产。
    ●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远离非法集资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广大群众一定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要盲目追求所谓的“高收益、高回报”,理性投资,远离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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